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