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