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