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以及树龄在五十年以上的古树后备资源进行鉴定、定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应当原址保护,严禁毁损、砍伐、移植。具体保护和管理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