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树木花草自然生长的规律,对养护管理的树木花草定期组织修剪。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