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树木花草养护和绿化设施维护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对绿化树木花草受损、死亡、缺株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植、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绿地内的垃圾、污水和作业留下的的树叶、渣土应当及时清除;对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