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规划调整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