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配套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此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