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此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