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化设计规范和标准、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地率等指标。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