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施工单位在绿化工程养护期满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