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施工单位在绿化工程养护期满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