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空地以及其他适宜绿化的城市空闲土地应当实施绿化,具体实施办法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