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公共建筑物、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实体围墙,除有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等绿化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合理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