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主干道行道树胸径不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不小于八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道路绿化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安全通行的要求。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