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提高本地稀有树种以及市花、市树的种植比例,保护植物多样性,体现生态要求和地方特色。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