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加快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新区建设,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优先规划建设公园绿地。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