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管线应当与树木以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