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建设项目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超过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不满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中心、金融中心、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旧城区的改建,前款规定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