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的规划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