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的规划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