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或者清除相关标识标牌、设施、宣传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