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在风景区内开荒、烧砖瓦、烧石灰、修坟立碑或者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在风景区内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在风景区道路、水上运输易飘洒散装货物不作包扎、覆盖造成飘洒、泄露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在风景区内景物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的,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损毁标界、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九项规定,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药材等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项规定,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