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入风景区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泊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