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入风景区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泊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