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在水体设置拦网、浮漂等设施;

(四)专业养殖;引进、投放外来物种;

(五)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