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风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烧砖瓦、烧石灰、修坟立碑或者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其他污染物;

(四)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五)在道路、水上运输易飘洒散装货物不作包扎、覆盖;

(六)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乱扔垃圾;

(八)损毁标界、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九)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药材等;

(十)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十一)捕猎野生动物,破坏水生植物;

(十二)在风景区内的航道、码头附近水域游泳、垂钓;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