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保护第十九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人文景观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