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再生水的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污水、雨水、雪水、建筑基坑水等再生水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再生水源的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