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污水、雨水、雪水、建筑基坑水等再生水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再生水源的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