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业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协会等民间用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农业节水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