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再生水的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下列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一)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用水、人工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四)单位、居住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五)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