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修复、更新,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停用、迁移、改建、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按照标准负责建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