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严格作业标准。

实行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经营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