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推进各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设置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