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推进各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设置各类垃圾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