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修复、更新,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停用、迁移、改建、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按照标准负责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