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办学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育培养,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宗教院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