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审批核定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进行招生。

宗教院校应当在招生前制定招生简章,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愿报名,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宗教教职资格认定备案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并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择优录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