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有效省宗教团体对其设立的宗教院校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宗教院校制定办学章程、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宗教院校必要的办学资金,为其开展教学活动提供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并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