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绿色建筑发展第五十条有效绿色建筑按照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分级评定,实行评价标识制度,具体评价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等奖励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享受加分政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