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组织评审,符合自治区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颁发绿色建筑标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通过预评审或者未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不得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