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水域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河(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治理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解决责任水域突出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其岸线。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