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辖区域内的山体开展日常巡查,落实巡查制度,记录巡查情况。山体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山体巡查,及时劝阻、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并向县级市(区)有关部门报告,县级市(区)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