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关的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山体保护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