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公安、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建立山体保护执法通报制度,定期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