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公安、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建立山体保护执法通报制度,定期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