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辖区域内的山体开展日常巡查,落实巡查制度,记录巡查情况。

山体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山体巡查,及时劝阻、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并向县级市(区)有关部门报告,县级市(区)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