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一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禁止实施与山体保护无关的任何活动;确属国防军事设施建设、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必要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