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露天采矿;(二)工程取土;(三)破坏山体植被;(四)以开荒、烧荒方式种植农作物;(五)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六)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七)倾倒、堆放、填埋废弃物;(八)野炊烧烤、丢弃火种;(九)新建、扩建墓地;(十)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