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山体资源本底调查,建立山体资源底图;在本底调查的基础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山体资源情况普查,编制山体资源情况公报。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资源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和档案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与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享山体保护信息。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