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资源及景观;(二)海岛的用途和环境承载力;(三)海岛各区域、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四)航道、码头(驳岸)、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五)开发利用活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