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明确需要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地貌、岸滩以及海岛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用于工业、交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海岛,其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保护要求;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