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人文历史遗迹。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