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