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