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Chapter 4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Article 36In force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